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貿易項下「預收貨款」已成為熱錢進入大陸主要途徑之一大陸證監會和外管局進行監管業務的邏輯相同,證監會認為企業申請上市資料的真實性,須由券商、律師、會計師負責,因此出現任何問題找這些中介機構開刀是天經地義的事;外匯監管也是一樣道理,外管局認為銀行在第一線面對企業,不可能不知道客戶對匯進大陸的外匯想法或真實意圖,因此要求銀行為湧入大陸的熱錢負起責任很正常。
5月5日由國家外管局公布的匯發[2013]20號文,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便是外管局一方面收緊銀行處理外匯業務的尺度,一方面向所有銀行強調,外管局不允許銀行對熱錢放水的政策。
最近湧入大陸押注人民幣升值的熱錢暴增,原因有二:首先是人民幣升值預期再次受到確認,在「外幣皆貶,人民幣獨升」的背景下,境外資金湧入大陸想賺人民幣升值的匯差不足為奇。
但湧入大陸熱錢的另一個原因,是去年8月外管局宣布解除「外匯核銷」限制後,企業出口後的外幣貨款,不再需要匯進大陸逐筆「收匯核銷」,向境外採購原材料、設備,貨物進到大陸後,也不再需要逐筆「付匯核銷」。
更重要的是,過去出口貨物後若210天內沒有進行收匯核銷,會被視為內銷課徵17%增值稅,而進口貨物後也必須在貨物進扣後的90天內進行付匯核銷,不然除了錢付不出去,企業外匯評等還可能遭降級。由於這些限制都不存在,逐筆外匯核銷也改為總量控管,因此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貿易項下的「預收貨款」便成為熱錢進入大陸最好途徑。
「註冊資本」或「外債」的資本項下科目,不太可能成為熱錢進入大陸的理由,因為資本項下結匯非常麻煩,除了要憑合同或發票外,超過20萬美元的資本項下結匯,銀行甚至被要求將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直接劃入合同另一方帳戶內,相比下,貿易項下的貨款結匯就相對自由,沒有這些限制。
因此對從事出口,或境外有服務收入的企業來說,利用「預收貨款」科目,甚至可以在產品還沒出口報關前,就先把外幣貨款匯入大陸,搶先結匯成人民幣以賺取人民幣升值匯差,這便是所謂的「熱錢」,也是這次20號文強化監管的部分。
外管局最不能允許的熱錢,其實是根本沒有真實物流,只想把外幣資金通過貿易項下進入大陸,賺夠人民幣升值好處後再兌換回外幣匯往境外的資金,要特別留意去年7月外管局的38號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明確指出預收貨款在資金進入大陸30天內,無需向外管局報告;若超過30天,則須憑合同或發票向外管局報告;如果已經兌換成人民幣的預收貨款要兌換回外幣匯往境外,則單筆退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或一年退匯超過12次者,外管局除了現場核查外,有違規情況會調降企業外匯評級為B類。
但最危險的熱錢是「假出口,真結匯」,其中因為牽涉到騙取出口退稅問題,由於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屬於國稅,就不只是外匯層面上的熱錢問題而已,而是涉及到法律刑事責任,不能大意。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http://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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